今天是:2023年6月3日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文章检索  ARTICLE SEARCH
  • 检索范围:
  •   
  • 检索标题:
您是第9087755访客
案例分析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案例分析 >>

高空抛物致行人血流如注,判了!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21/4/12 12:21:19 |  阅读:653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月10日上午9时许,杨浦区沈阳路41弄3号楼居民蒋女士外出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生活垃圾砸中头面部,其中多枚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当即血流如注。

经鉴定,蒋女士眼角右侧有一处2.7厘米长的裂伤,在医院缝合6针,前额还有一处0.5厘米长的擦伤,构成轻微伤。

 

与此同时,3号楼301室的住户於某某出门上班,下楼到车库里推上电动自行车。从车库里出来经过楼道口时,他看到一名老人坐在地上,对周围人嚷道自己被垃圾砸伤了。察觉到那包垃圾正是刚才自己扔下来的,於某某感到很害怕,不过他没有任何反应,竟骑上电动自行车径直离开。


民警接到报警后,和社区干部一起展开排查。该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公共视频录像和抛物落点可以判定,垃圾系从8楼以下楼层的01室内抛出,便逐层逐户重点对01室展开排查。


於某某出于侥幸心理,始终不配合走访排摸。不过,警方仍然锁定了证据,确认301室内当时只有於某某一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3月2日晚将於某某抓获。


在证据面前,於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法庭上,他供述称,事发时,他正计划下楼上班,本可以顺手把垃圾带下楼,却因为“一时手快”,就打开厨房窗户,从窗口“直接扔出去”。


在庭审中,公诉人和於某某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希望本案能产生更多教育意义,“希望飞来横祸之灾,有本案之鉴,由本案而止。”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人才招聘 | 招商代理 | 联系我们

郑州瑞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3014754号

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131号 邮编:450007 邮箱:ruiquan2006@126.com

您是第9087755位访客

游乐设备 搅拌站 干粉砂浆储料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