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小区违法搭建不制止、不上报: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3 06:14:18 点击量:488

2023年7月底,有市民投诉反映江宁路x号燕x大厦门口的水果店存在正在违法搭建现象。普陀区长寿路街道综合行队政执法队队员立即前往现场,发现水果店外搭建了一个玻璃材质的框架用作门头并圈占了公共区域,但队员发现,该处违建已建成完毕并使用多时。

  • 执法队队向辖区康x物业了解情况,物业经理表示确实是前段时间搭建。队员继续询问,为何当时正在搭建时物业没有制止、没有上报?物业经理难以回答。随后队员分别向水果店和物业开具了谈话通知书,对他们进行约谈。

在随后的办案过程中,康x物业配合度不高,对执法队要求其向水果店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也多次推诿。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其不仅未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未及时向上级房管部门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上报,导致违法行为顺利实施、违建投入使用,影响极其恶劣。调查完毕后,执法队不仅对违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也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康x物业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物业管理部门是小区管理的首要负责人,要做好源头防控,把好第一道关,遇到情况要及时上报,防止事态扩大,造成后续处置难度加大。此案中的康x物业事后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责,加强日常巡查、责任到人,绝不再犯此类错误。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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